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员工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与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习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全校实习工作,由主管董事长领导,教务处、学院均需在校统一领导下抓好全校各专业的实习工作,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提供方便,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教务处协助主管董事长进行全校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和制定全校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总结,以及会同有关方面人员赴现场检查实习情况等。
第四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经理负责实习的领导工作,组织拟定实习大纲,审核实习计划;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和实习队的组织计划;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准备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组织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五条 各学院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本学院各专业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实习计划原则上应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如需调整,应报教务处教学研究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六条 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教务处于每年的12月中旬将审定的下一年度实习计划下达给学院,由学院负责落实执行。
第八条 按照勤俭办学的精神,在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下,尽量选择条件较好能满足实习要求的实习场所。应与实习接纳单位加强联系,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 实习的形式
第九条 实习可采用学院统一组织实习、员工自主实习(员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利用计划中规定的时间或假期进行实习)或者学院统一组织与员工自主实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院应在报实习计划时将实习的形式同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员工实习前的动员组织工作,应将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发给带队教师(或临床兼职教师)和每一位员工,并向员工讲清实习要求、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分散自主实习的员工还要落实联系方式,并确定负责与员工联系的教师。
第十二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由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编制,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颁布执行。
第十三条 实习大纲应符合培养计划的要求,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 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技术报告);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参考书等。
第十四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学院应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学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前发给员工。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尽可能选派熟悉业务的教师来担任实习的指导教师,同时也要考虑新老结合,指导教师要对实习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两周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落实具体事宜的安排,向实习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要求。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跟班指导并及时向学院汇报实习进展情况,写好实习总结。
第十八条 临床实习医院的指导教师要认真执行实习大纲,对员工进行严格考勤,并定期向实习医院汇报员工实习情况。
第七章 实习的考核
第十九条 每个员工在实习过程中须认真写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要认真组织好实习的考核工作,可采用审阅员工实习报告、组织员工公开答辩或面试等形式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认识实习可定为合格、不合格)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凡未参加实习(包括中途离开)或实习不及格的不准毕业,各种实习原则上一律不得免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开支,报销办法,报销范围注意事项,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