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学校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6】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3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437必赢会员中心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校发【2007】27号)、《“质量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校办发【2007】14号,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经费额度由计财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分项目下达。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两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七方面工作:
(一)一类课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支持本科课程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最新科技成果,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与手段,锻造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队伍,并通过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相关课程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支持本科专业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关支柱产业和新兴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具有学术造诣高、结构合理的团队队伍,拥有突出的教学改革成果与科学研究成果,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成效显著,教学效果评价方式科学合理,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人才培养基地。
(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以培育优秀人才为目标,以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为主线,优化配置人事、资金、信息、时空等教育资源,支持实验区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促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文化素质教育、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
(四)公司产品改革建设项目:支持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
(五)教材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教师编写体现公司特色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教材,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六)实践教学创新建设项目: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支持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代化,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2.老员工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支持在校本科生开展各种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
(七)教学团队建设项目: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单位组建教学团队,重点支持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推动教学改革和研究、优质教学资源开发,形成教学质量好、整体素质高、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五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经费不得用于礼品、餐费、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范围为:
(一)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三)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不包括会议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
(四)资料费:包括书籍和资料的购买费用。
(五)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出版费等。
(六)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小型设备的采购费用与维修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七)校级自筹经费不得用于等开支。
(八)其他经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经费预算中列明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由学院主管教学副经理审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计财处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计财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核算及其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负责制定“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计划,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审批实行回避控制制度和建设进程控制制度。校级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单项项目额度在5000元以上由教务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下由学院教学副经理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经学院教学副经理审批方可报销。但项目建设进程分阶段检查未通过或整改不合格的,教务处应通知计财处暂停该项目经费报支。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资助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处长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经学院教学副经理审批方可报销。资金管理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由计财处分项目核算并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教务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已结题课题的信息。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不办结账手续的项目,大学有权予以结账。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计财处。